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适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7版)》,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赔偿: (一)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赔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的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以500元为限。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进行植入内固定物手术的,若该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一年之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 (四)保险人所负上述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若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根据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各方所获总赔偿金额以其实际支出的总医疗费用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高以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门急诊或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 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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